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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祥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振,孙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振,1971年7月,居民。被执行人孙士东,成年,居民。本院(2013)费民初字第4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士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3G5**号的汽车一辆,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祥振申请对该车辆继续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对被执行人孙士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3G5**号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怀进审 判 员  段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