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垦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崔香花等与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垦执字第261号申请人:崔香花。申请人:宋成旺。申请人:宋成美。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和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13)垦执字第35号案件中的房屋拍卖款155105元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