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莲与李宏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莲,李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士林,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宏芳,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玉莲、与申请人李宏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孙志荣独任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玉莲、李宏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6日经定西市安定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李宏芳自愿赔偿申请人王玉莲医疗费111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45000元,共计156000元(已付45000元),尚欠111000元,申请人李宏芳于2014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经审查,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玉莲、与申请人李宏芳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