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农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高中,(均自报)。2013年6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宫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农某醉酒(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9.6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湘D×××××牌摩托车行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科尔海悦酒店对出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被告人农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拓印资料表、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