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10-30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色秀水沐浴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色秀水沐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田华宇,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七色秀水沐浴中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宛龙劳社监罚决字【2013】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宛龙劳社监罚决字【2013】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