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小孩小,不想小孩受到伤害,欲与田某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