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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雪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周雪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丛台区联纺路德源大厦1005号。法定代表人刘秘书,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军花,女,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被告周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周雪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1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街道办事处跃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连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