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襄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骄壮要求宣告孙玲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骄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襄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贾骄壮,男,汉族,1999年4月9日生。法定代理人:张梅花,女,汉族,1939年8月1日生,。申请人贾骄壮要求宣告孙玲玲(曾用名孙新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骄壮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孙玲玲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贾甫超2009年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孙玲玲于2009年4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孙玲玲失踪。经查,孙玲玲(曾用名孙新玲),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住襄城县丁营乡横梁渡村,系申请人贾骄壮母亲。申请人父亲贾甫超2009年因病死亡,2009年4月3日孙玲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孙玲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玲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玲玲自2009年4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襄城县丁营乡横梁渡村民委员会及襄城县公安局丁营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孙玲玲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玲玲(曾用名孙新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