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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二初字第18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萍、游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萍,游春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892-2号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名楷,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萍,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游春林,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永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萍、游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依法作出(2013)章民二初字第1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吴萍、游春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萍、游春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谢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