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孙静与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1926号原告:孙静。委托代理人:陈鹏川。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幼生。委托代理人:王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柴学勇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巧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