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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丽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丽水市建筑装潢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丽水市建筑装潢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瑞平。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叶伟华。被申请人:丽水市建筑装潢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蓝丽华。2013年12月23日,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被申请人未按时参加2002年度年检,后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遂后,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公司清算,至今已逾十年之久,被申请人的清算工作一直无法正常开展,故向本院申请公司清算。本院查明:1996年4月11日,申请人原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丽水撤地设市前的丽水市)与原丽水市燃所具有限公司(丽水撤地设市前的丽水市,该公司于1998年月6日名称变更为丽水市富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被申请人丽水市建筑装潢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丽水撤地设市前的丽水市),注册登记机关为丽水撤地设市前的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申请人未按时参加2002年度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被申请人组织清算,至今被申请人的清算工作一直无法正常开展。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强制清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原丽水市建筑装潢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注册登记机关均在原丽水市现在的莲都区,本案公司清算依法应当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请求对丽水市建筑装潢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丁悦琛代理审判员  孙雅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