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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民三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全与被告廖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泉,廖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耒民三初字第169号原告刘延泉。被告廖小飞。原告刘延泉诉被告廖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3%;2013年8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也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65万元,其中3.5万元从2013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付给被告借款3.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期限。2013年8月6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1500元,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及期限。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并返还借款,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二张借条证实,经当庭审查属实,足以认定。2013年12月9日,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工资账户。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月利率5‰,因此,在此期间六个月期民间借贷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0‰,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30‰,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小飞返还原告刘延泉借款3.65万元,其中3.5万元按月利率20‰自2013年2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延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356元,被告应在执行中清偿。原告预交的另35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