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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泽宏与巢湖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宏,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宏,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278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