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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丕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丕义,朱风竹,王洪清,王兆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高丕义,1940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朱风竹,1943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王洪清,194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王兆克。1972年2月17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丕义、朱风竹与被执行人王洪清、王兆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