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丕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丕义,朱风竹,王洪清,王兆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高丕义,1940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朱风竹,1943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王洪清,194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王兆克。1972年2月17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丕义、朱风竹与被执行人王洪清、王兆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