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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勇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_9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13号罪犯刘勇,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500万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4日、2011年12月5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第2603号、(2011)成刑执字第6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3分。另查明,罪犯刘勇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已履行56900元,尚有5443100元未履行。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何��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