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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甲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8月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唐晖进行庭审记录。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任谢家堡乡武装部干事兼任谢家堡乡九针台村会计期间,该村村主任被告人刘某甲因投标张家口工程急需资金,让王某甲将其经管的村集体所有的,张涿高速征地补偿款中的资金暂借给其使用。5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请示村书记等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村集体的3万元现金挪用,借给刘某甲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刘某甲所借公款被反贪局追缴退还。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无异议,王某甲辩解其没有从事过财务工作,不懂财经纪律,因刘某甲系村主任才借给他钱,二被告人均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任涿鹿县谢家堡乡武装部干事的被告人王某甲受乡党委、政府委派兼任该乡九针台村会计。同年5月份,任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刘某甲因投标工程急需资金,让王某甲将其经管的村集体所有的张涿高速征地补偿款中的资金暂借给其使用。5月23日,王某甲将村集体的3万元现金挪用借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之前经营活动的欠款。案发后,刘某甲将所借公款退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谢家堡乡党委、政府关于王某甲任职的证明及会议记录证实王某甲系乡武装部干事及被委派到九针台村任会计的事实。(2)、书证谢家堡乡党委、政府关于刘某甲任职的证明证实刘某甲系九针台村主任的事实。(3)、证人谷某甲、范某甲证言证实,王某甲系乡武装部干事及被委派到九针台村任会计的事实。(4)、书证借条证实刘某甲向王某甲借公款30000元的事实。(5)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刘某甲向王某甲借用公款的事实。(6)、证人易某甲证言证实刘某甲在2013年6月归还过以前因经营借其的款额。(7)、书证九针台村委会使用资金请示、会议记录,谢家堡乡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单、会议纪要、乡财务管理人张建忠证明、张涿高速补偿表、拨款收据、取款凭证证实九针台村向乡政府请示使用资金及审批拨付情况。(8)、书证户籍证明证实刘某甲、王某甲的基本情况。(9)、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供述与辩解。(10)、书证收款收据证实刘某甲、王某甲挪用的公款已退还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村委会从事公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经管的村集体的公款挪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甲为经营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挪借公款,系共犯,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关于不懂财务工作,因刘某甲系村主任才借给钱的辩解,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借款,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志刚审 判 员  李俊婷人民陪审员  甄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