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许小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小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法定代表人:葛少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国勇,公司员工。被告:许小秋,女,汉族,居民,住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小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绩溪县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 优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