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大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甘伯修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伯修,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沛大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甘伯修,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心存,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曾用名栗华),男,汉族,工人。原告甘伯修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博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心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伯修诉称,2013年3月,被告李凯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5200元,2013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李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凯于2012年3月28日向原告甘伯修出具借条两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甘伯修现金壹万元正月息4%现期四个月借款人李凯2012.3.28”“借条今借甘伯修现金陆万元正息4分/100现期五个月借款人李凯”,同日,原告交付被告现金7万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借条、本院对被告李凯的电话核实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甘伯修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凯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甘伯修要求被告李凯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截止2013年9月28日的利息252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为止,经计算,其利率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伯修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5200元+以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3年9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0元,由被告李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