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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徐锡芬诉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锡芬,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17号原告:徐锡芬,女委托代理人:赵猛,男被告:赵明,男原告徐锡芬诉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锡芬撤回对被告赵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徐锡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