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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洪雅县和昌电子有限公司、黄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秀,洪雅县和昌电子有限公司,黄从刚,王大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朱绍秀,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洪雅县和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黄从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从刚,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王大群,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洪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朱绍秀与被执行人洪雅县和昌电子有限公司、黄从刚、王大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产”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从刚位于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银杏苑2栋2单元6楼2号(面积264.89平方米)予以查封。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