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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334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