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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贾XX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桦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XX,男。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大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贾XX窜至桦南县桦南镇奋斗社区居民吴XX家,趁吴XX夫妇不备,从吴家后门进入卧室,将炕上钱包内人民币53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3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贾XX窜至桦南县桦南镇铁东社区居民闫XX家,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闫XX放在桌子上钱包内人民币43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3.2013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贾XX窜至桦南县桦南镇第一中学附近王XX家室内,将��XX的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销赃得款1000元,被其挥霍。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退还失主。经侦查,被告人贾XX于2013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瓦房店市抓获。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退还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贾XX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等;证人姜XX、栾XX、佟X等人证言;被害人吴XX、闫XX、王XX的陈述;被告人贾XX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XX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贾XX窜至桦南县桦南镇奋斗社区居民吴XX家,趁吴XX夫妇不备,从吴家后门进入卧室,将炕上小布包盗走,包内人民币530元被其挥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XX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二)2013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贾XX窜至桦南县桦南镇铁东社区居民闫XX家,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闫XX放在桌子上钱包内人民币43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XX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三)2013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贾XX窜至桦南县桦南镇第一中学附近王XX家室内,将王XX的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销赃得款1000元,被其挥霍。经桦南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退还失主。综上,被告人贾XX共作案三起,涉案金额2210元。被告人贾XX于2013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瓦房店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XX供述、被害人王XX、闫XX、吴XX陈述、证人姜XX、栾XX、佟X、王XX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说明、收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平素表现无劣迹,且��极退赃等情节,减轻了损害后果,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