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二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海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二初字第988号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卫芳,该社资产管理部员工。被告彭海芳。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海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海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吴春前人民陪审员 邓华丽人民陪审员 康菁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