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岷梅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18号原告唐某某,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邱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包喜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同意离婚;二、婚生男孩唐某甲由被告邱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