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假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罪犯林才增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才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假字第5号罪犯林才增,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凤上潮海路新沟池12直巷*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潮阳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才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才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才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才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2年11月、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才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才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