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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5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538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953-7。负责人蓝卓群,行长。被告王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告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13年1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