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陈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陈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8号原告:张建成。被告:陈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陈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对被告陈建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建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