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超与资阳市金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秀礼、李先国、第三人黄艳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超;资阳市金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秀礼;李先国;黄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超,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靳,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阳市金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资阳大道台阳路。法定代表人:陈文建,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秀礼,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进校,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先国,男,汉族,1960年6月21日生。一审第三人:黄艳,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超因与被申请人资阳市金中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秀礼、李先国、第三人黄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资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张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