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石强峰、王盛聪、王行海与王文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强峰,王盛聪,王行海,王文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石强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王盛聪,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王行海,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王文捷(又名王文秀),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石强峰、王盛聪、王行海因与被申请人王文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申请人石强峰、王盛聪、王行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武夷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支付给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武夷山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款16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申请人石强峰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武夷山市五九北路XX号(武夷佳园)[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2007)第XX号]房屋一幢及车牌号为闽XX的揽胜极光越野车一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强峰、王盛聪、王行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武夷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支付给福建省怡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武夷山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二标段)工程款16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石强峰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五九北路XX号(武夷佳园)[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2007)第XX号]房屋及车牌号为闽XX的揽胜极光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