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熊传海与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传海,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熊传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熊传海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宁民二字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