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50号原告:赵某甲,男,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某乙,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赵某甲之子)。被告:赵某丙,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赵某甲之女)。被告:赵某丁,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赵某甲之女)。被告赵某丙、赵某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