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冰与王鸿广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召法执字第11号王鸿广:你(单位)与张冰离婚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日作出的(2013)召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人时双被子。(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