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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成山、王南南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山,徐某,梁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宁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山,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身份证号码:532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8月26日因犯绑架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乙。2013年4月1日因盗窃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山、王某甲、徐某、梁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婧,被告人杨成山、王某甲、徐某、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初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彭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至宁海县西店镇滨海路东方名剪理发店边上,砸碎汤某停放在此的浙B×××××丰田轿车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65元),盗得车内人民币20余元。2、2013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杨江、王乐乐(均另案处理)、彭某至宁海县西店镇王家村心晴商务宾馆对面一车棚,将未锁的车棚卷帘门打开,以推车的方式盗窃周某停放在此的1辆吉祥狮腾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因触碰报警器,四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成山同王乐乐、彭某又折回该车棚,将该车盗走。3、2013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杨成山、王某甲、徐某伙同杨江、彭某至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253号门口,砸碎高某停放在此的浙B×××××大众宝来轿车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28元),盗得车内的1只黑色公文包,内有人民币40余元等物。4、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杨成山、梁某乙伙同杨江至宁海县西店镇南山路29号邬某家,以强拉铝合金门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1辆轻骑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2元)。5、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杨江、彭某、王乐乐至宁海县西店镇王家村557号王某乙家,推门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30元。6、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王乐乐、彭某至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1656号,盗得沈某停放在此的1辆赛艇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5元)。7、2013年8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彭某至奉化市岳林街道新桥路11幢1号,砸碎舒某停放在此的浙B×××××别克凯越轿车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5元),盗得车内1罐龙井茶叶、1罐铁观音茶叶。8、2013年8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彭某至奉化市岳林街道金峰路10号门口,盗得黄某停放在此1辆真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36元)。9、2013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成山伙同杨江、彭某至宁海县西店镇崔家村55号门口,砸碎况某停放在此的浙B×××××奇瑞轿车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4元),盗得车内1只钱包。10、2013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王某甲伙同彭某、罗廷宝(另案处理)至宁海县梅林街道日博化工原料厂门口,砸碎仇某停放在此的浙B×××××丰田锐志轿车后挡风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40元),盗得车内的人民币70余元、2包软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和2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86元)。11、2013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王某甲伙同罗廷宝、彭某至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前村村委会门口,砸碎程某停放在此的浙B×××××红旗轿车后挡风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85元),盗得车内的天子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50元)及人民币20余元。12、2013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王某甲伙同罗廷宝、彭某至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后村村委会门口,砸碎何某停放在此的浙B×××××轩逸轿车车窗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24元),盗得车内的2包软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50元)及人民币80余元。13、2013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王某甲伙同罗廷宝、彭某至奉化市岳林街道德昌汽车修理厂门口,砸碎蔡某停放在此的浙J×××××现代轿车后挡风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70元),进入车内盗窃,但未盗得财物。14、2013年8月份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梁某乙伙同罗廷宝、方某(未满十六周岁)至宁海县西店镇尤家村298号门口,见崔某停放在此的尼桑轿车车窗未关,遂将手伸入车窗打开车门,盗得车内的人民币3元。被告人梁某乙、徐某、王某甲、杨成山分别于2013年9月13日、9月18日、9月19日、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成山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8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山、王某甲、徐某、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乐乐、罗廷宝、杨江的供述,被害人高某、邬某、王某乙、仇某、程某、周某、况某、汤某、沈某、何某、蔡某、舒某、黄某、崔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方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辨认笔录,照片,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两次入户盗窃;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成山在被判并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梁某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杨成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梁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梁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