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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晓俊与西安市沣渭新区来荣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俊,西安市沣渭新区来荣装卸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马晓��,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来荣装卸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俊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沣渭新区来荣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晓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字(2013)26号裁决书,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109.5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马晓俊依据未劳人仲字(2013)26号裁决,已于2013年3月8日以相同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且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43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