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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卫凤与鲁文隆、黄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凤,鲁文隆,黄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吴卫凤。委托代理人:徐涛。被告:鲁文隆。委托代理人:卢祖伟。被告:黄建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凤与被告鲁文隆、黄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凤撤回对被告鲁文隆、黄建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卫凤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