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舞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舞执字第15号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王某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舞民初字第11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