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子凡与井世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凡,井世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王子凡,男,1998年4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素华,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井世杰,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蔺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凡与被告井世杰、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张素华于2013年12月30日以找不到井世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井世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凡承担。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