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渭民二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李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二初字第0193号原告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某某县某某镇街道。法定代表人万某,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某某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司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与被告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席晋华审判员  王军贤审判员  朱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庭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