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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玉山、刘玉成等与杨贵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山,刘玉成,刘桂美,刘玉美,刘玉兰,刘玉玲,杨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刘玉山。申请人刘玉成。申请人刘桂美。申请人刘玉美。申请人刘玉兰。申请人刘玉玲。被申请人杨贵君。申请人刘玉山、刘玉成、刘桂美、刘玉美、刘玉兰、刘玉玲与被申请人杨贵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贵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