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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毛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卢家场村。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卢家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