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毛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卢家场村。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卢家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