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立军诉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张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孙明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利,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5066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