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立军诉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张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孙明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利,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原告张立军与被告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5066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