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玉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玉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80709-2,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河畔花园业主会所。法定代表人王丙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玉广,男,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玉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辽河石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解春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