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晓伍与盛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伍,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盛卫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盛卫红的银行存款1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