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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晓伍与盛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伍,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盛卫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盛卫红的银行存款1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