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5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幺秀与郑和华、武汉和众兴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幺秀,郑和华,武汉和众兴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56-02号申请执行人:陈幺秀,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郑和华,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武汉和众兴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54号财源大厦一单元8层12号。法定代表人:扬明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和众兴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胜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和鄂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