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新、郭中涛、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新,郭中涛,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803-2。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新,男。被告郭中涛,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郭中涛、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