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福鼎市章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福鼎市章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第A2#写字楼14层06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职员。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鼎市章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秦屿镇金灵路八都桥巷8号。法定代表人洪金梅。委托代理人宋章平,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榕民保字第472号财产保全担保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就(2013)榕民初字第826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冻结的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林国龙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应依法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林国龙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房产的冻结。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李 然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