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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商申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耿其滨与郑仙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其滨,郑仙宝,朱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申字第5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其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仙宝。原审第三人:朱鹏。申请再审人耿其滨因与被申请人郑仙宝,原审第三人朱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耿其滨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并于2013年12月26日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耿其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其滨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缪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