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坛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曹小琴与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琴,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曹小琴,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罗华,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国俊,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小琴诉被告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1日,原告曹小琴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小琴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原告曹小琴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小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德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