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亚梅、贾世峰与肖栋青、蔡亮、蔡培雅、李玉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梅,贾世峰,肖栋青,蔡亮,蔡培雅,李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亚梅,女,住沁阳市。申请人贾世峰,男,住址同上。系张亚梅的丈夫。被申请人肖栋青,女,住沁阳市。系蔡广全的妻子。被申请人蔡亮,男,住址同上。系蔡广全的儿子。被申请人蔡培雅,女,住址同上。系蔡广全的女儿。被申请人李玉枝,女,住沁阳市。系蔡广全的母亲。申请人张亚梅、贾世峰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的家属蔡广全因急需用钱,于2012年9月向申请人借款27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到期后,经催要共偿还16万元。下余11万元经多次催要未还。2013年10月,蔡广全突然病逝。经向蔡广全的家属催要,拒不偿还借款。现要求查封房产登记为蔡广全所有的,位于沁园办事处覃怀西路原西关村集贸市场41号。建筑面积为237.78平米的三层楼房,房产证号为:沁房产第043010****的房产一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覃怀西路原西关村集贸市场41号,房产证号为沁房产第04301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樊梅翠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