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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周国财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国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周国财,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生,文山市人,高中文化,现住文山市丘北县(无门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8390-1.法定代表人杨代耀,职务经理.地址文山市环城西路金田北苑31号。委托代理人吴杨子云,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现住,系被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财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国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周国财承担。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文 搜索“”